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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不再是“唐僧肉”


  国家中西部网从有关方面获悉,在近日结束的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已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旨在为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会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农村集体资产将不再是“唐僧肉”。
  《条例》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乡或镇、村、组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有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的方式经营。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或指定承包人、承租人;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与合作方签订经营合同。《条例》同时规定了必须对集体资产评估的六种情形。对于违反以上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损失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清交集体财产,移交财务手续,并保证会计账簿、凭证和档案的完整。对违反规定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隐匿、销毁会计账簿、凭证和档案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栏目编辑 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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