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鄂博矿区宝山稀土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白云鄂博矿区经济发展和建设步伐,鼓励区内外投资者进入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工业园区的有关政策和指导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内外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无论以何种形式在我区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从事合法经营,区委、区政府都将一视同仁,支持其发展,并为其一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宽松的环境。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入园企业的综合服务机构,对入园企业实行“一厅式”管理,“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 热情欢迎区内外投资者来园区投资兴办企业,发展以开发我区矿产资源为主导的产业。利用我区初级矿产品进行深加工的企业,园区管委会将优先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
第四条 投资者可以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名牌商标作为合资、合作条件来我区兴办企业或对我区各类企业实行购买、兼并、参股、控股等其它方式合作,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等广泛领域的协作。
第二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 凡申请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在提交所需要文件、资料后,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代办各种手续。
第六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日常运行中,除税收和税务检查外,其它各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工作检查,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每年一次,实行统一时间,统一收取,统一检查。
第七条 区委、区政府成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协助有发展前景的入园企业,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区财政予以担保。
第八条 入园企业进行建设,区政府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必须向企业发放收费明白卡,按规定目录收费,并认真填写登记卡,没有收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
第十条 入园企业可集中精力发展生产,社会工作全部由管委会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对新建项目实行联合论证制度,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技术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根据项目需要给予特殊照顾。
第十二条 根据园区投资者和就业员工的要求,为其本人及家属落户,为其参加社会保障、子女入学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管委会提供全程式管理,具体内容参阅《白云鄂博矿区宝山稀土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使用土地、水、电、通讯的优惠
第十四条 凡进入工业园区投资兴建的各类企业,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可以出让、出租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2 0 —3 0 年,使用期满后,经批准可续期使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标准优惠4
0 —6 0 % 一次收取;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免交土地租金五年。
第十五条 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生产用地条件后,在使用期限内,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处置权(即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在工业园区内使用水、电、通讯,管委会协助解决,计价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并实行优先保障供给,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财政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投产经营期间,按规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区政府予以全额奖励。
第十八条 现有在册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所交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的80%区政府予以奖励,用于弥补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三年内按以下方式奖励:所交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年区政府全额奖励,第二年80%予以奖励,第三年60%予以奖励;企业投产后所交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80%区政府予以奖励;三年后按本优惠政策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条 生产自治区名优产品的企业,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所交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生产经营的前5年由区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第二十一条 非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年纳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所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年新增额的50%由区政府奖励。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革新、科研项目研究论证费,经审查同意后,由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以当年科技三项经费适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 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组织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政府认定具备资格的工业企业可以无偿使用。
第二十四条 每年按财政收入的1%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供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有偿周转使用或用作贷款贴息。
第二十五条 为白云鄂博矿区引进资金办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根据项目的技术先进程度,待投产见效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获取中介费,引进国内外资助、增予等无偿资金(或物质),用于园区发展公益事业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质价值)实际到位总额的10—20%获取中介费,中介费由区财政支付。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每年以财政收入的1%作为企业奖励基金,用于鼓励发展企业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凡从国家正常渠道为工业园区建设争取的项目资金,区政府从企业发展奖励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一次给予奖励或作为前期费使用。
第二十八条 凡从国家正常投资渠道以外引进无偿使用的资金,兴办各种企业入驻园区,区政府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1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有关园区开发、建设争取国家或自治区投资并取得实效的,区政府从企业发展奖励基金中拿出奖金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享受优惠政策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给予兑现。
第三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现行财税体制,如遇财税体制变化,再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白云鄂博宝山稀土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