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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政策
国家鼓励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规定

   设立在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青海、甘肃、宁夏和新疆等共19个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凡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可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该项税收优惠期间,如企业同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1992]172号)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国税发[1997]173号)

   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199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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