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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哈密市迎接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1、凡在哈密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合作或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包括十年),从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出口型企业、技术先进企业,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第一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或先进技术企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已经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哈密市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全部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金额的40%。
4、凡外地区在哈密市新办的企业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5、凡外地区在哈密市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6、外来投资者来哈密市投资,暂停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7、对来哈密市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免交临时用地管理费和采挖用地管理费。
8、以出让方式或租赁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内外投资企业,出让或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继续使用土地。
9、对从事园艺、林业等生产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土地使用期延长至50年。
10、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勘察区域内可供开采矿床进入商业性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于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11、外商投资企业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勘探投资在100万元、开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从第一年起,探矿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免收三年、减收二年;资源补偿费免收五年。
12、外商投资企业综合开采矿产和国家紧缺矿种或鼓励开采矿种的,可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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