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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并就当前至2002年的工作做出安排。
通知要求,把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全面纳入法制轨道。2000年完成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2001年解决历史遗留的重大矿业纠纷的调处和换证工作中遗留的问题;组织矿业开发活动集中的县级人民政府或有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新受理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审批登记、颁发许可证;健全和完善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进一步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行为,通过矿业权的合理流转,促进矿山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加强对采矿权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的监督管理。在2002年年底前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调查开发矿产资源形成的尾矿、废弃物、占用土地以及矿山环境状况,制定整治规划;建立矿产督察制度,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等项工作。
通知要求,从2000年起的 3年内,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入库额每年较上年递增5%-6%,稳定征收面,提高入库率;采矿权人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纳费申报、缴纳,补偿费的减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矿业权使用费全额收取入库;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在出让、转让时按规定收取和处置矿业权价款。
要加大对大中型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力争在“十五”期间使资源利用率提高3-5个百分点。加强对集体和个体采矿的管理,2002年完成不适合规模开采的矿产地国家指定范围的划定和审批工作,将相对集中的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纳入国家指定范围开采,集中管理。以矿业权为纽带促进小矿的联合。
关闭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没有保证的小矿山;淘汰落后的采矿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以及无合法矿山作为原科基地的小选冶、小炼焦厂。
通知还要求,2001年完成勘查、开采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工作,基本完成矿业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 GPS技术推广工作;2002年在有条件的大中型矿山企业使用电子征收系统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业权使用费。
全国选择3-5片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利用遥感技术对矿业秩序和环境实施每年1-2次的监测。
通知对如何做好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提出了6 项具体措施。
一是各地要将原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调整为维护矿业秩序领导小组,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该小组的领导下,进一步抓好治理整顿和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各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使审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教育。继续加强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各级管理部门每年都要举办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培训班,并适时举办矿业权人或法人代表人培训班。
三是完善矿业权市场管理。完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制度,建立矿业权的招投标制度并积极推进以招标、投标、拍卖的形式出让矿业权的工作,制定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管理办法。依法查处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擅自以承包等方式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理清已有采矿权的经济关系,组织实施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登记,为国有矿山企业的进一步改革、改组、改造打下基础。
四是建立以县(市)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的监督管理体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及时查处无证勘查、开采和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重点打击非法采矿,禁止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市场,维护正常的矿业和矿产品流通秩序;建立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制。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内矿山企业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的考核指标,并按增长率指标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在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的前提下,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的发展。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内无非法采矿行为,生产设施得到保护;行政区内对矿业投资者的矿业开发活动无乱收费的现象;矿区范围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良好。
六是各地要在本行政区内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不动摇,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秩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效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同时,建立对越权发证和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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