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商税要收法律和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以下十一种税,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个人所得税。凡在江西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具有以下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生产、经营的所得额征收,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税率为3%。

  (1)对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2)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税。

  (3)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5)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6)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科技开发企业经营期在十的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7)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8)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业和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十五年以下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税款,按上述条件,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批准可以全部退还在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10)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12)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增值税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件》的规定,凭出口报关单和纳税凭证,一次办理退税。

  (2)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在免征关税的同时,免征进口环节流转税。

  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农、林、牧开发项目,经审核机关确认后,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南昌市、九江市投资优惠

  (1)两市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税率征收。属于技术知识密集性外商投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或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两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缴纳所得税。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借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3)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务院规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