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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 1、吸引投资的优惠条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西藏特殊的地理环境及经济条件对来藏投资、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较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更为优惠的政策。 1)、外国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和国外藏胞、台胞、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及区外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客方)均可以外汇或资金、机器设备、技术和专利,选择独资经营或补偿贸易等方式进行投资。 2)、除旅游业和矿业开发只采用合资、合作经营或补偿贸易的形式外,客方在能源交通、建材、建筑业;农、林、牧、渔、养殖业及其加工业;服务、维修业;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制造等行业范围内投资,其方式由客方自选。 3)、凡客方在西藏开办的合资、合作经营和独资企业,工商行政部门均给予登记发照,并具有法人地位,受中国法律保护。 4)、凡合资、合作经营和独资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一切重大问题均由企业自主决定。产品销售价格、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制度由合作双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自定,不受西藏现行制度的限制。 5)、凡合资、合作经营和独资企业所需的基建设计、施工力量允许在国内外招标。所需的建材按西藏调拨价优先供应,也允许进口。所需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有关贸料,优先提供。 6)、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1-20元征收,每3年调整一次,调幅不超过30%。 7)、原料和能源优先供应,价格与区内国营企业一视同仁。运力优先安排,通过青藏、川藏、新藏运出的产品,运价减半计收。 8)、合资企业的偿还方式,充分尊重客方意愿。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或独资企业的产品,如属区内需要的短线产品,经批准可以扩大内销比例,由此发生的外汇收支差额,由自治区提供其它产品出口予以补偿。 9)、合资、合作经营、独资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以经营之日起,免征工商税1年,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独资企业进口企业所需的各种机器、设备和零部件及专为生产、加工出口产品而需进口的原材料,免征进口税和工商统一税;生产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工商税。 10)、合资、合作经营、独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在藏经营10年以上的,以获利年度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免征期满以后,2年内再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从事农、林、收、能源、交通建设者,以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同外国合营企业的客商,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国时免征所得税。 11)、中外合资加工企业客商的税后利润在西藏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60%。 12)、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独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其它物资和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科、辅助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材料、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以及外商和应聘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所携带进口的自用安家物品、交通工具,免征关税。 13)、对从事开发性的合资、合作经营或独资企业,中国银行拉萨分行在贷款和国际金融服务方面给予方便。人民币贷款实行低于国内其它省市、自治区贷款的优惠利率;外汇贷款可实行低于国际市场的利率,对创汇大的合资企业发放贷款,利率可下浮20%。对独资企业在区内或国内购买生产所需原材料、配件等类物资,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4)、外商和华侨、台胞,港澳同胞、藏胞在西藏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补偿贸易所需贷款,中国银行拉萨分行可以向其提供担保、见证。 中国银行拉萨分行开办对外籍职工定期外汇存款业务,并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独资企业在开户、结算等方面提供方便。中国银行拉萨分行可参与合资企业的投资。 2、西藏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优惠政策 宝地西藏是一块百业待举,等待大力开发的处女地。1980年以来,中央在沿海的深圳、厦门等经济特区实行一系列特殊政策之后,又决定在西藏自治区实行一系列特殊政策,对内对外全面开放,充分发挥西藏的优势。要加快经济建设的步伐,除主要依靠国家和各兄弟省市区的帮助以及西藏的自我发展能力外,西藏也希望积极地与国外和港澳地区进行广泛的经济合作。我们热烈欢迎国外和港澳地区的金融界、工商企业界人士到西藏投资、开店办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 根据西藏的近期规划,初步确定了一批包括矿业、能源、轻工、食品、森工、渔业、旅游等利用外资运行新建和技术改进的项目,供各位研究和选择。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合作,只要客户感兴趣,都表示欢迎。西藏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作,有很多优越条件,但也存在地处边远、交通运输线长等制约因素。为了使每个客户到藏投资都能有利可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于西藏实行的特殊政策和《民族区域自制法》赋予的权力,采取一系列优惠办法,其基本原则如下: 1)投资范围 外国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和港澳同胞、台胞、华侨、国外藏胞,均可以外汇机器设备、技术和专利,选择独资经营或同西藏的国营、集体、个体企业合资、合作经营、补偿贸易等方式,在能源、交通、建筑、轻工、纺织、食品、服务、维修医药制造、农、林、牧、养殖、加工及其它行业投资。还可以合资、合作经营、补偿贸易等方式投资于旅游和矿业开发。 2)给予外资更大的自主权和优待 (1)凡在西藏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独资企业,一经批准注册,即具有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2)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享有比国营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3)企业登记手续从简,登记费从轻征收; (4)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制度不受西藏现行制度的限制,由合作双方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协商自定; (5)所需设计、基建施工允许在国内外招标,需要的建材可以进口,也可按调拨价由西藏供应; (6)基建所需地质、水文、气象等有关贸料,优先提供; (7)原料和能源优先供给,价格与区内国营企业一视同仁; (8)运力优先安排,通过青藏、川藏、新藏公路运出的产品,运价减半; (9)产品内销比例,合资、合作企业可以在企业外汇收支自行平衡的前提下从宽掌握,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的产品,如属区内需要,内销比例可更为放宽,因此而发生的外汇收支差额由自治区提供其它产品出口予以补偿; (10)产品销售价格由企业自定; (11)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1--20元征收,在农牧区和边远地区可以免收 3)减征或免征赋税 在工商税方面,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独资企业,按低于全国的西藏自治区工商税法的规定交纳工商税,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一年;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各种机器、设备、零部件、其它物料及事为生产、加工出口产品而需进口的原材料,免征进口工商税;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免征工商税。 在所得税方面,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只征百分之十的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合营企业的客商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汇往国外时,免征所得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西藏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西藏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只征百分之七的所得税;中外合资加工企业客商税后利润在西藏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百分之六十;企业在藏经营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之后再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的照顾;对从事农、林、牧、能源交通建设等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在关税方面,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其它物料和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材料、自用的交通工具,以及投资外商和应聘的外国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交通工具、免征关税。 4)提供优惠贷款 对从事开发性质的企业,中国银行拉萨分行在贷款和国际金融服务方面给予方便人民币贷款实行低于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贷款的优惠利率;外汇贷款可实行低于国际市场的利率。外商和港澳同胞、台胞、华侨、国外藏胞在西藏开展合资、合作经营和补偿贸易,中国银行拉萨分行可以向其提供担保、见证。 5)欢迎客商在西藏建立办事机构和窗口 西藏将在场地、开展业务和生活方面提供方便。在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签证和长期居留手续。 3、其他优惠政策 1)法律保障 西藏地方政府对外商的投资项目,将在计划安排、立项审批、配套资金、开工建设、企业设立、注册登记等环节予以优先办理。西藏自治区政府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权益,外商在西藏自治区的独资或联营的资产,可以委托中国国内持有具备法律效力委托书的亲友代理,或者转让、继承。外商愿意向国家有偿出让或者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外商在西藏自治区内因履行合同发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外商可向西藏自治区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经合同各方同意后向国内其他省区仲裁机构、国家级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用地 外商来西藏自治区投资可购置房产,依法通过有偿出让形式使客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期限为50-70年。使用西藏自治区国有土地的独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的,免缴耕地占用税;从开业年度起,8年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经营期不足10年的,占用耕地的,免缴耕地占用税;在建设期内,免缴城镇土地占用税。合资、合作或其他联营方式的企业,利用西藏自治区现有企业的现有场地,或经批准新占国有土地办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的,免缴耕地占用税;从开业年度起,8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性开发经营的客商投资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实行优惠。 3)矿产资源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依法实行有偿开采,除国家规定的特定矿藏资源外,其他矿藏资源的开采,经西藏自治区政府批准,客商可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的方式勘探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包括各矿种在内的全部矿产资源(含地热、砖瓦用砂岩、建筑用砂页岩、粘土、花岗岩、大理岩),对各种经济成分和各种经营方式的全部采矿者,均征缴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4)进出口货物 政府鼓励和支持西藏自治区的企业或联营企业利用区内、区外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技术设备在中国邻近国家兴办独资或联营企业,产品全部外销。允许外贸企业用进口商品在国内其他省区串换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和其他生产、生活必需的物资和商品。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和国家指定专业总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外,授权西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商品配额数量签发许可证。边境贸易西藏自治区内、国内其他省区、国外企业的生产、生活资料均可进入边贸市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由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厅授权当地边贸管理部门就近签发。从边贸进口的商品,经西藏自治区政府批准,可以销往国内其他省区。 5)税收根据外商投资额、投资经营的种类和期限,分别减免工商税、所得税、进口关税。 外商在西藏自治区兴办生产性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从获利年度起,均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从事能源、交通运输、农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畜土特产品加工、民族手工业、旅游商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免征所得税,第五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旅游事业开发的企业,投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在西藏自治区没有设立机构而拥有来自西藏自治区的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按7%征收所得税。外商用从西蒇自治区内企业获得的利润在西藏自治区再投资办企业或扩大再生产,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外商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赋,按西藏自治区内同类企业或者比照西藏自治区内企业同等对待。允许外商以人民币代替外汇缴纳税费。外商经营所得利润和外籍人员个人收入汇出境外时,免征汇额所得税。在按上述规定减免所得税后,产品出口外销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5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当年所得税。外商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建设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外商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安家物品、交通工具等,在合理的数量内,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由海关监管,免领进口许可证。客商进口本企业生产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其加工制造后产品全部外销的,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部分外销的,免征其产品所包含进口料、件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内销部分按有关规定补征进口料、件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一半税款。 4、西藏横向经济联合的有关政策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本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构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西藏资源丰富,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现状和西藏"七五"期间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本着在吸引人才、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办法,鼓励开发西藏资源方面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原则制定的。 2、横向经济联合,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不受国营、集体、个体等所有制形式的限制,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经营、补偿贸易等多种形式,可在生产、流通、科技等各个领域实行多层次、多种内容的联合和协作。联合企业一经批准注册,即具有法人资格,受法律保护。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均由联合各方自主商定。 3、根据西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横向经济联合的重点是: (1)发展农、枚、林、渔,养殖业及其加工业。 (2)发展以水力、地热资源为主的能源建设和以公路、航空为主的交通运输建设 (3)加快旅游资源开发及其配套项目的建设,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生产 (4)发展采购业,重点开发国家短缺和有市场的矿产品。 (5)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和民族特需产品的生产。 在各项经济联合中,要注重人才、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的引进和协作,注重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佻包括高等院校)之间的联合,使科研成果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不断提高西藏的生产力水平。 4、切实加强对构向经济联合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搞好综合平衡。经济技术协作发展规划和项目计划,必须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要求。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组织、协调、审查、监督实施和统计工作由各级经济计划委员会负责。 5、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市,每年在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在国家控制的固定费彦投资规模内(包括自筹和贷款指标),予留一定额度,用于支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 6、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可以参与资金市场,开展跨地区的短期资金拆借;可以参与银行集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可以在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贷款额度内向经济联合企业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7、经西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联合企业和外来独资经营企业,银行按规定在开户、结算上给予方便。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均可在银行取得贷款,经济联合企业贷款实行西藏同类企业贷款利率;独资企业按国家统一利率下浮20%。 8、应聘来西藏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西藏同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一切待遇。应聘专业、技术人员(含区内应聘)的其它优惠待遇,由聘请方与应聘方共同商定。 9、区内外联合企业的盈利分成,客方分得的利润,可高于投资比例的5-10%,如发生亏损,客方承担的部分,可低于投资比例的5-10%。 10、区内外之间的联合企业和外来独资经营企业,所需建材、原材料、电力、运力等,要优先安排,价格与区内企业同等对待。 11、区内外之间的联合企业和外来独资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西藏工商税法的有关规定,交纳产品税和营业税,享受西藏民族工商业同样的税收优惠。 经济联合企业开发试制的新产品,在开发试制期间免征工商税,免征的税款必须用于技术开发。 12、对经济联合企业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凡经营内容在本办法第三条第3、4、5项规定范围内的,区内企业和外来独资企业所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凡经营内容在本办法第三条第1、2项规定范围内的,区内外联合企业和外来独资经营企业所获利润,5年内免征所得税;所获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时,继续免征所得税。对区内国营企业从经济联合企业中所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 13、对经济联合企业或区外在西藏的独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性设施的建筑工程投资免征建筑税。 14、本办法与国发(1986)36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1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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