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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广西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外商投资广西应缴纳的税种及其主要政策规定
  (一) 现行对外税收法规及有关法律规定:外商(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下同)投资广西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即合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下同)以及在广西设立的营业机构或场所以及业务代理人,应缴纳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城市房产税,(分别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四种税。
  (二) 外商在广西区内没有设立机构而从广西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
  (三) 外籍人员在广西工作或居住取得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 对外税法的主要政策规定。
  1、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0一次会议通过颁布试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均应缴纳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是按产品或经营业务划分具体征税项目,采用比例税率,同时还必须按应纳税款缴纳1%的地方附加。工商统一税是按期(月、旬、日)缴纳的。
  2、合营企业所得税
  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在境内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这个法是经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公布施行的。本法仅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合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3、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这个法是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通过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的。适用于中外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及外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种营业场所、代表机构和代理人。
  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20%,最高税率为40%,并按应纳税的所得额缴纳10%的地方所得税;(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并在每次支付款项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外国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4.城市房地产税
  暂行条例是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前政务院公布施行的。
  城市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原值或租金向房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依原值按年计征,税率为1.2%租金收入税率为18%。每半年征收一次。
  5.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机动车、船,按其种类、大小、载重量及使用性质,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这个条例是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三日前政务院公布施行的。
  凡在中国境内使用机动机动车船的企业和外籍人员,应以其车船吨位或座位不同,适用不同的税额。乘人客车每年税额分别为140元和160元,载重汽车每吨每年40元。鉴於机动船舶,已由海关征收吨税,因此,从一九八六年四月起不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6.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取得的所得,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取得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这个法是经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於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公布施行的。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收入来源,规定了两种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即每月收入扣除800元的费用后,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45%;(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可扣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 20%费用。
  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取得收入时缴纳。税款均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二、 关於外商投资广西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适用於全广西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设港口码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合营期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免税、减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财政部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免税、减税的年限。
  (2) 新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 对从事林业、农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合资企业,除享受开办初期的减免税优惠外,经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15%~30%。
  (4) 对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还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上述两类企业如减半征税的税率低於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低的行业(包括深井开采煤矿资源),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免税、减税期满后,经财政部批准,还可以在以后十年内继续减征15%~30%的所得税。
  (6) 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合作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和独资企业的客商将其分得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投资期限不少於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果其再投资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8)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因有下列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经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①合营期比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而合营期满后资产归中方所有的;②酸碱性腐蚀性强烈的设备和常年处於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建筑物;③由於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於日夜运转的机器设备。
  2.汇出利润所得税方面:
  建设港口码头的合营企业、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的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利润所得税。
  3.地方所得税方面:
  (1) 属于农、林、牧、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投资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年利润不满一百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2)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当年的地方所得税。
  (3)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收入,免征地方所得税。
  4.工商统一税方面:
  (1) 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增加资本进口国内不能保证生产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免征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
  (2) 合作生产企业凡属能源开发、铁路、公路、港口的基本建设,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深海渔业捕捞、科学研究、教育以及医疗卫生方面等,按照合同规定进口先进的、国内不能供应的机器设备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专为加工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辅料和包装物,免征工商统一税。
  (3) 企业生产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征税外,其余的免征工商统一税。
  (4)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5.预提所得税
  (1) 对外商在农、林、渔、牧、科研、能源、交通运输、环境保证以及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的所收取的专有技术使用费(包括与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2) 外商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3) 对外国银行向我国提供资金而收取的利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征所得税:一是外国银行按国际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海洋石油总公司的贷款利息所得;二是中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於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给卖方转收的利息所得;三是向我国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支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价款本息,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
  (4) 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提供给我国企业的设备物件,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所签订合同有效期内,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租赁费中包含的利息,能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且利率不高於其买方信贷利率的,可以准许扣除利息后的余额,缴纳10%的所得税。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价款的取得的租赁费,可以免征所得税。
  (二) 适用於广西梧州市、苍梧县、合浦县、玉林市、钦州市、防城县等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在广西梧州市及所辖的苍梧县,北海市所辖的合浦县,玉林市,钦州市和防城县,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适用於全广西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执行以下特殊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 属於技术、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属於下列行业的,经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①机械制造,电子工业;②冶金、化学、建材工业;③轻工、纺织,包装工业;④医疗器械、制药工业;⑤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⑥建筑业。
  (3)属於科研性质的试种、试养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豁免一切税收。
  2.地方所得税方面
  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3.汇出利润所得税
属于能源、交通、港口项目和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项目,外商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利润所得税。
  4.工商统一税
  (1) 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
  (2) 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限合理数量),免征工商统一税。
  (三) 适用于广西北海市、防城港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在北海市、防城港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上述两类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执行以下特殊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一律减按15%税率征收。
  (2) 属生产性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 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按前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按前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还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汇出利润所得税
  外商将从合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3.地方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4.预提所得税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已有规定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其余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给予更多的减免税优惠。
  5.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
  (四)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和在外商驻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以及其他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减半征收。
  2.对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和外商驻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如果只是为了执行任务,从事业务工作,在华常驻一年以上或者超过五年的,但并不准备在中国境内定居,对其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不属于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都可以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中国的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在中国各地建设(投资) 公司的投资,不分红利,其股息不高于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息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4.外籍临时来华人员在一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签订有税收协定国家的个人为不超过183天),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在科学、技术、文化方面有发明创造的成果,由中国政府或中外科技、文化等组织发给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 附录:“三来一补”,出口商品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一) 关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进料加工及补偿贸易的减免税优惠规定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包括辅料和包装物料)、零部件、设备,都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加工装配后的产品出口,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2.进料加工所需进口的下列料、件按95%免税,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征税。
  ⑴64″及以上宽幅棉布;⑵64″及以上宽幅涤棉布;⑶裘皮;⑷生毛皮;⑸皮革; ⑹合成革;⑺人造革;⑻象牙;⑼玉石;⑽珠宝、翡翠、珊瑚、琥珀,玳瑁;⑾钻石及毛坯;⑿装配机电产品的零部件;⒀已制成型的包装用品;⒁毛条及毛纱;⒂纯毛、化纤及其与各种纤维混纺的服装面料。
除上述十五个品种外,其他料、件均按85%免税,1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征税。
  3.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补偿贸易生产的产品,生产环节照章征税,出口时,退还已征税款。
  4.对国营、集体企业接受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所得的加工、装配收入,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免税期满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还可以适当给予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 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的优惠政策
  1.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退还出口产品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或者在仓储、运输环节支付的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中包含的营业税。
  2.出口产品在生产环节应先按税法的规定征税,然后出口环节再予以退税。
  3.出口产品应退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款,一律由中央预算收入退付。
  4.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退税给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退税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代理其它企业出口的产品,退税给委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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