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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摘要)
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
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如下:使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综合开发投资额在沿海经济开放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由沿海经济开放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同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开发区域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在自然风景区内进行成片开发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自治区有关风景名胜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其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仍属国家所有,需要开发利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自治区邮电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自治区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备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辅尝。
开发区域地块范围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的,岸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效能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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